Topic: | 热点解读 | 普京对西方的一次精明的报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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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2014-03-25 22:01:37 MST |
3月16日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完成其毫无悬念的全民公决,95.5%的人选择加入俄罗斯。虽然这是一场俄国大兵环视之下的公决,但从该共和国在几个月来乌克兰乱局中的表现来看,即使排除这些因素,结果也不会有大的不同。 俄罗斯总统普京在冒险出兵克里米亚之后,面对西方迟缓、虚弱而意见不一的反应,普京加快了把克里米亚收入囊中的进程。当然西方不会接受俄罗斯安排的“既成事实”,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欧美不会承认公投结果。普京则回敬西方:公投的举行完全符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尤其是历史上已有了科索沃的先例,克里米亚半岛居民的自由意志和自决权应得到保障。普京还指责基辅当局不愿遏制极端民族主义和激进组织,致使乌境内的俄语居民受到威胁。普京几乎是按着当年欧美支持科索沃独立的剧本和台词,把那一场景在克里米亚重演了一遍。 许多西方媒体至今不愿直面克里米亚事件与科索沃事件之间的明显联系,实在是令人惋惜。普京在本月初就乌克兰问题专门举行了媒体见面会,回答了记者提问,当时英国《金融时报》用cynical一词来形容普京的表现。这个词不好翻译,但显然普京一方面显得成竹在胸,另一方面又很不高兴,他的发言充满了幽怨和嘲讽。 普京为什么“不高兴”?显然不是针对西方的制裁威胁,因为即使是,他作为一个精明的政客也不会表露出来。很明显普京是想用克里米亚问题来算科索沃的旧账,他在多段发言中都清楚地表明了这种报复的意味。普京仿佛在说:“我知道你们去年夏天做了什么!”而西方仍一脸无辜和不解:“我们做了什么,导致你今天要这么对待我们?” 虽然普京出兵克里米亚后,俄罗斯国内出现了一些反普京的抗议,但与此同时,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一些普京的反对者,在俄罗斯被视为“自由派”的人,也公开支持政府出兵克里米亚的举动。普京的支持率大增——这并不只是政府的宣传,而是一些独立民意调查机构也显示的结果。如果说这让西方感到吃惊的话,那只不过是因为西方低估了俄罗斯大众对“冷战”后“北约”趁机东扩、其战略空间不断遭到挤压的愤怒情绪。众所周知俄罗斯帝国的整个历史充满扩张性,但这种扩张性其实也反射出俄罗斯人内心的不安全感,因为毕竟俄国也是一个频繁遭受入侵的国家——从早期的波兰到后来的拿破仑的法国与希特勒的德国。而这一次,普京先发制人控制克里米亚半岛,也被许多俄罗斯人视为战略上的主动防御。 科索沃和克里米亚虽然本质上都是大国政治的游戏,但在今天相关方也努力为自己披上国际法的外衣,而其法律依据“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本身是一个含糊而极具争议的国际法原则,这就使各方在行使或要求行使自决权时出现了各种法律难题。 从理论上来看,“自决权”可从“自由”这一普世价值引申出来,即一个族群有权决定自身命运而不受外来者的干涉或欺凌。这在理论上很清晰,在现实中却困难重重,因为其主体毕竟不是个人,而是群体。 自决权的主题,一般被译为“民族”的people,其实既可以指民族,也可指居住于特定地域并享有共同的语言、宗教、文化、历史的人群。那么,乌克兰族人、俄罗斯族人、塞尔维亚族人、阿尔巴尼亚族人可以称为people,但某些更小的族裔,如克里米亚半岛上的鞑靼人,也可以称为people,当这些people都主张民族自决权时,难免要打起架来,因为当某些people能“自决”时,他们就侵犯了其他people“自决”的可能与潜力。所以克里米亚的鞑靼人对公投不满,而当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人“自决”时,很多塞尔维亚族人就逃离或被赶走了。 但问题是,这些更小单位的people是否也能自决呢?如果不能,凭什么不能?如果把“自决权”绝对化,就势必要面对这些难题,以及各个多民族国家的分崩离析。 因为作为自决权主体的people具有多重含义,这就使自决权成为一个悖论:大people里的小people要自决,通常要借助外部援助,而外部援助又干预了大people的自决。于是自决权就可以被用来作为多种主张的理由,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比如乌克兰中央政府可以主张,克里米亚事务应该由“乌克兰人”这个people自决,而不能由俄罗斯干涉,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政府可以主张,克里米亚主权归属应由“克里米亚人”这个people自决。甚至在1990年伊拉克出兵占领科威特时,萨达姆·侯赛因也打出过“自决权”的旗号,其理由是伊科边界是由英国人在殖民时代划定的,而阿拉伯人的内部事务应该由阿拉伯人自决,不应由西方干涉。当然,萨达姆的主张又侵犯了科威特人的自决。由于自决权本身含义所具有的模糊性,它很难成为判定合法与非法的标准,而必须结合其他国际法原则来考虑。 这时应该再加入历史的角度,自决权是一个在特殊的历史情境中出现的较晚近的国际法概念。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自决权概念是一战后才出现雏形的,二战后才真正成形被普遍接受的。最早推崇自决权概念的是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这一概念包括在他提出的“十四点计划”之中。但是威尔逊的概念并不完全支持殖民地国家的独立诉求,因为在殖民时代的国际法体系中,只有欧美国家享有完整的主权地位,而被殖民国家不享受完整的权利。威尔逊的“自决权”被用来支持波兰等欧洲传统国家的独立。只是到了二战之后,自决权才被写入《联合国宪章》,成为殖民地国家脱离殖民统治的理由。而这一点在国际法学界是基本已经没有争议的。所以说,自决权的具体涵义不是抽象的,而是取决于某个历史阶段上人类所达成的共识。 但到了“后冷战”时代,自决权又“老树开了新花”。主要是西方的国际法学者开始支持用“自决权”来为“人道主义干预”概念服务,以其来修正传统的国家主权原则。然而无论如何,这都要面临people和“自决”究竟如何定义的难题,适用标准的不一将带来混乱。但仍有一些国际法学者坚持传统的看法:自决权是被定义为殖民地的地域上的多数人享有的从殖民统治中获得独立的权利,它并不适用于这些地域内部的族群,不能适用于主权国家内部的分离主义运动。 在“自决权”概念仍处在变动之中而没有共识的时候,对其的滥用必然打开“潘多拉之盒”,尤其是,当大国以此来掩饰其地缘战略目标的时候。应该看到的是,科索沃式的“自决权”即使在西方内部也未取得共识,面临内部分离主义问题的西班牙等国至今不愿承认科索沃,各国的现实政治考虑始终是高于“自决权”的美丽口号的。 应该说,自决权与国际法上的主权、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不得干预别国等原则构成统一的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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